北京市冠税局在线访谈: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税收政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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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3-01-0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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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根据财综【2012】68 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务的单位和个人,合肥冠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为您导读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字【1997】9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1】111附件1“广告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前在地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是要改在国税缴纳了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一、原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贵单位自营改增试点开始,应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向刘世田提问: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三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向刘世田提问: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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