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场所
以下内容摘自《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第二章关于设置场所。
2、设置场所
2.1一般规定
2.1.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确定。
2.1.2一个电气火灾报警探测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2.2特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2.1配电室重要的低压出线回路,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2防火区域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3电力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4建筑物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5建筑物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箱总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6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总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7其他电气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2.3以及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3.1照明总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3.2第2.2.4、2.2.5、2.2.6、2.2.7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